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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可以吗?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么设置可以吗?


答:“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


本案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这些都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 分、3~4 分、1~2分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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