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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供应商的项目进度、分工安排等情形设0~10分,合理吗?

根据供应商所提报的质量检查和进度保证措施内容完善程度、针对性程度,项目进度安排情况、分工安排情况,在0~10分范围内打分,可以这样设置评分办法吗?


答:不可以。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案例中一堆评审要素混合在一起,对应一个区间很大(0~10 分)的分值,这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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