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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根据“优”“良”“合格”设置分值,可以吗?

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


答:不可以。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核心要求是评分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审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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