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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共有ABCDE五家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其中ABC代理甲品牌但型号均不同,DE代理乙品牌型号也均不同,问如何处理?

ABC视为一家,DE视为一家,故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重新采购。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依据评标办法的不同,最终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与竞标或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也就是说,只要是提供了“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不管型号是否一样,都应当视为一家供应商。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 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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