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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适用低价成交原则吗?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项目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而竞争性磋商项目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价格不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唯一标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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