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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留言
答:从采购活动的结束之日算起。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