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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发售的招标文件和附件图纸中注明设计单位为A公司。A公司参加了本项目投标,通过评审后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请问A公司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吗?答:不可以。A公司属于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在理解采购内容方面比其他供应商有优势,如果允许其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根据该复函,“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简单概括为一句话:“干了前期不能再干后期,但前期可以同时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