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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相继放弃中标资格,该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可以按候选人名单确认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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