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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第一轮报价能否作为第二轮的最高限价?

答:这种要求不合理。谈判过程中,可能会改变采购技术或服务需求,供应商报价只要不超过采购预算就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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