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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招标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由上述规定可知,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不会出现上述情况。故此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单位是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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