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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以项目需要重新论证为由终止评标活动吗?

答:除非有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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