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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采购文件每天发售4个小时,合规吗?

案例 | 采购文件每天发售4个小时,合规吗?

关键词


获取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发售期限


案例回放


某单位科技小镇设计项目,采购预算560万元,经依法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5月12日(星期一)代理机构发布磋商公告,磋商公告载明:该项目磋商文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处购买,售价300元,发售时间为5月13日(星期二)至5月19日(星期一)每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A供应商于5月20日(星期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其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7:00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购买磋商文件,由于已经过了16:00,找不到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致使其未能购买到该项目的磋商文件,A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应当按照24小时计算,即应当截止到当日24时。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项目提供磋商文件的期限符合法定要求,在答复中认定A供应商的质疑不成立。


问题引出


采购公告限定每天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4个小时,可以吗?


专家点评


某高校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认为: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规定,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例中,代理机构5月12日(星期一)发布磋商公告,磋商文件发售期限为5月13日(星期二)至5月19日(星期一),正好为五个工作日,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设置。


“在采购文件发售期限内,每天发售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多长,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规定。”福建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但《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对“期间”作出了相应约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因此,类似“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中的“日”应当为24小时,而“工作日”应当指每天业务开始到截止的时间,一般应满足不少于8个小时的要求。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认为,本案例中磋商文件发售期限虽然满足五个工作日的要求,但每日发售时间仅为4个小时,远远低于每日8个小时的工作时长,这影响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应当予以纠正。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民法典》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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