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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违”拆除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财政部回复“两违”拆除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财政部回复留言编号4527-3674633网友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同时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但对未过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法时,对于价格分值的占比却没有相关规定,那么这个分值可以任意设定吗。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并未对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进行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分权重。 留言编号2879-3671967网友咨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是否可以理解为:单独的装修(如某政府办公楼进行改造装修后继续作为办公楼使用)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即使金额超过400万元也可不用公开招标,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政采网有类似项目,金额达2000多万的装修改造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央及地方集采目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描述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请问具体是什么规定?我单位为中央直属单位,单位计划对原办公楼进行了部分翻新和局部改造,预算金额800多万元,请问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吗?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留言编号2944-3657096网友咨询 某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工程,一个财政年度内实施了3个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分3批向财政部门申报),合计金额(例如150万元)超过安徽省财政厅规定的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请问属于肢解工程规避政府采购吗?如果是,应当由谁来监管,处理处罚?谢谢! 国库司答复:同一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进行多次采购以规避政府采购。若您发现相关违规行为,请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反映。 留言编号2006-3551146网友咨询 在政府采购工程实施采购中,执行节能环保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过程应当以采购的整体工程项为评定主体,还是以该工程项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子项所涉及的材料或物品(含设备暂估价或货物暂估价)为评定主体? 国库司答复: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以项目整体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项目涉及的材料或物品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 留言编号7193-3540901网友咨询 根据政府采购工程的定义: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两违)拆除项目是否属于拆除工程,即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国库司答复:1.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若留言所述“两违项目”符合上述定义,则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留言编号2656-3534952网友咨询 使用国拨经费的工程项目,低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预算,在征得当地住建部门意见以后,认可发布在政府采购网作为公共交易的平台。请问预算200万左右的工程项目,使用国拨经费无需进场招标,招标人为充分竞争,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布在政府采购网,其价格分应该参考招标投标法的平均价为基准价还是必须要以最低价为基准价?谢谢!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留言编号8640-3509274网友咨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请问: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该归为工程还是服务?,在品目选择时,应该选择品目编码为B07的装修工程,还是应该选择品目编码为C99的其他服务?盼贵司百忙之中能够答疑解惑 国库司答复: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其属性仍为工程,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应当选择“B07装修工程”。 留言编号1362-3385738网友咨询 请问: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些项目采购金额不到400万的也必须招标,适用招投标法吗?那就不用执行政府采购法了吗?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管理走政府采购系统,并下达采购任务通知书,进行合同备案对吗?是不是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装修、拆除、修缮走政府采购,400万无以上的工程项目走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怎样确定工程类监管职责?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吗?其签订补充合同事项是否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范围? 国库司答复: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因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仍然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门对此类工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监督。 2.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采购金额不足400万元的,以及政府采购工程中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3.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学校是否为公立学校以及是否使用财政资金判断。如果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且金额低于400万元,补充签订合同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