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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信息化项目,代理机构可以拒绝供应商现场演示吗?

案例 | 信息化项目,代理机构可以拒绝供应商现场演示吗?

关键词


信息化;现场演示;样品


案例回放


某单位委托代理机构X公司就音视频指挥调度软件系统项目公开招标,预算、最高限价为925.75万元,2021年8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08月27日 9点00分(北京时间)。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有一个核心功能需要演示,投标人自行准备演示环境及设备(相关设备、网络条件)进行原型或类似系统演示。评审结束后,投标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其投诉事项1、3为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在评审现场演示,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投诉事项2为A公司投标文件未密封完好,但代理机构仍允许金山云公司参与后续评审;投诉事项4为代理机构未处理质疑函,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5为代理机构存在询问投诉人是否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等行为。2022年2月8日,财政部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一千五百三十号),认定投诉事项1、3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4、5缺乏事实依据,责令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2年4月7日财政部发布行政处罚结果公告(第一千五百八十一号),称在依法对“音视频指挥调度软件系统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X公司存在拒绝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的行为,决定对X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信息化项目,代理机构可以拒绝供应商现场演示吗?


专家点评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政府采购没有针对“现场演示”的直接规定,实践中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关于“样品”评审的规定,如果是非招方式,采购文件可以参照87号令第二十二条对“现场演示”进行约定。“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上述资深专家认为,“这就限定了‘现场演示’适用范围——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项目。信息化项目是常见的需要通过现场演示对系统架构、运行等情况进行展示的项目。”


“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这就意味着对于‘现场演示’的产品,招标文件必须载明‘现场演示’的产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这些条款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也应当遵循,也就是说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载明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自己不能主动要求现场演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也不可以临时决定让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提醒,“招标文件载明需要现场演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不得拒绝某个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


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信息化项目采购实践中,一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在现场搭设符合条件的测试环境,并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现场演示介质及其格式、内容、提供的截止时间提出要求,还会对现场演示的顺序(随机抽签等)、时长等做出要求,以确保现场演示效果、提高现场演示成功率。”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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