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发布《关于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主要有几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价、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进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除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鼓励招标人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市场准入隐性门槛和壁垒。
依法合规扩大“评定分离”应用范围,在市级投资的环巢湖治理、交通、水利、农业、环保、林园等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选择一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评定分离”。
-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减免投标保证金。
- 评标专家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与长三角区域城市开展常态化合作,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
-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标前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