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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要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吗?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要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吗?在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一般都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实际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中标候选人数量的限制。理论上,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推荐4名中标候选人,甚至推荐全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都是可以的,全看招标文件的规定。 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调评审报告要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或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采购人只能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便第一名放弃中标或者因为违法违规被认定中标无效了,也只能是按顺序顺延下一名中标候选人。这样的话,对中标候选人数量的限制没有意义。 这里要说一下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为什么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要规定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呢? 这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除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外,其他情形并没有规定招标人必须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我们参考一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解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可为招标人提供一定选择余地。但是,推荐过多的中标候选人并允许招标人自由选择,有可能使招标失去意义。 确实有道理,推荐一大堆中标候选人,还可以不按照顺序确定,那基本上就是招标人想让谁中标谁就能中标,招标过程成了摆设。 当然,政府采购中如果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话,就无法顺延其他中标候选人了,只能重新招标,所以采购人一般不会规定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多于3个的话,采购人又不愿意去选择排名过于靠后的中标候选人。所以,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是一种通常的做法,也是一种比较合情合理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