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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售价过高,可以不购买直接去项目现场考察吗?

采购文件售价过高,可以不购买直接去项目现场考察吗?

“未获取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项目采购过程提出质疑,能拒收其质疑函吗?”“代理机构差别对待,我们没能买到采购文件,如何投诉呢?”“某项目采购文件售价高达1000元,我们想先到现场踏勘一下,可以不买采购文件直接去吗?”……关于采购文件,曾有不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采购文件获取相关问题。


“一般来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依法获取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也不得设置壁垒妨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以说是采购人为实现政府采购目的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投标(响应)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的依据。”某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告诉记者,“获取采购文件,是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必经过程。采购文件的提供和获取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采购人应当依法提供采购文件获取的渠道、方式,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否则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参与投标(响应),甚至采购活动失败。”


获取文件才有质疑的权利


“一般来说,获取采购文件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步,只有获取了项目的采购文件,供应商才能成为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才有质疑权、现场踏勘的权利以及后续投诉的权利。”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简称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潜在供应商来说,获取采购文件的直接意义的是:其因获取采购文件而获得了在法定期限内质疑采购文件的权利。”


如何界定潜在供应商?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读本中给出了‘潜在投标人’的定义可以引为参考--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潜在供应商怎么才算‘有可能愿意’?属于民事法律上主观的意思表示,而获取采购文件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行为。潜在供应商一旦进行了‘获取采购文件’操作,可以推定其存在参加竞争的意愿,并因此获得了在法定期限内质疑采购文件的权利。


王可提醒,获取采购文件还是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制度、确定针对采购文件质疑期限的起算点。质疑是供应商的合法救济权利,但是为了采购效率,需要规定质疑的期限,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三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因此,确定获取采购文件的法律意义非常重要。


获取文件是现场考察等活动的先决条件


获取采购文件除了是潜在供应商获得法定期限内质疑采购文件的资格外,还是供应商参与现场考察、参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的答疑会、获得更正内容通知的前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相关法律明确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变更通知等,这些都需要供应商已经获取采购文件、成为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比如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九条规定,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王可向记者解释道。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也是维护已经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权益。”王可进一步提醒,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当依法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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