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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维修招投标项目要不要施工资质?

零星维修招投标项目要不要施工资质?

一、国家法律规定

(一)承包建筑工程必须要具备施工资质,是法律普遍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前述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欲承包建筑工程,依法应先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否则,承包行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承包建筑工程不需要具备施工资质,是法律的例外规定。

1、农村规划区内农民自建的2层以下住宅,不要求施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根据前述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关于招标、建筑企业资质、施工许可等要求。关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第三条第(三)项明确为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其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2、2017年后,承包园林绿化工程不再要求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后,删除了要求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持有资质证书的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取消了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3、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各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其他工程无须施工企业资质即可承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施工总承包序列的12个类别,专业承包序列的36个类别,承包各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无论大小,均要去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此外,承包其他工程无须施工企业资质即可承包。

二、律师说

      按照法律和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除建筑工程外,其他两类工程又可细分为道路、矿山、机械、自动化、通信等多种专业工程。

《建筑法》虽然是建筑工程的立法,但其明确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企业资质等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因此我们只能就建筑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展开讨论。

《建筑法》之所以为建筑市场的准入设定了资质许可制度,原因在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涉及公共利益,如果一个工程质量出了问题,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都是巨大且不可挽回的。

讨论对于一些建筑工程的维修是否需要维修人具备建筑企业的资质就必须了解建筑企业的工作范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的规定,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活动中,施工企业必须是建筑业企业,也即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

新建属于从无到有,质量安全是贯穿建设活动始终的目标,自然需要具备相关资质。扩建是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建设,对于扩充部分也属于新建的内容,自然也是需要具备资质的。问题是改建的含义就比较模糊了。

改建是否包含对原有建筑物的维修是厘清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对建筑物的维修是否统统属于改建的范围不应一概而论。

首先,必须明确设立施工企业资质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因此如果改建或维修涉及建筑物的安全问题,比如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改建和维修活动,施工企业必须是要具有资质的。而相对于其他不涉及建筑安全问题的维修,是否也都会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就是一个需要实际考量的问题。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的维修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问题。对于这一点也可以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专门规定了资质条件得到佐证。因为燃气的使用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而在上述的规定中并未对其他维修活动设定资质要求。

其次,改建的重点也是在建而不是修。既然是建,顾名思义就是存在从无到有的含义,因此按照建筑施工的程序,改建也是需要设计单位先行对改建部分进行设计的,而一般的维修很少需要设计单位事先出具设计图纸。从这一点出发,也很难将一般的维修纳入改建范围。

再次,《建筑法》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两层以下)住宅活动不属于本法规制的建筑活动,也是因为这种建筑活动简单、数量巨大以及监管难度、成本过高的原因。而对建筑物的一般维修也具有上述特点,按照这种立法思路,其也不应当受《建筑法》的规制。

以上是从建筑安全的角度分析建筑物的一般维修是否属于《建筑法》规制的建设工程范畴。对于建筑维修的资质准入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那就是维修投资的多少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建筑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装修工程的,因此建筑装修也应当受到《建筑法》关于施工企业的资质的规制。事实上建筑装饰装修资质也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的专业承包资质之一。但需要具备装修资质才能施工的也仅限于所谓的工装,即大规模装修或公共建筑的整体装修。目前对于家庭个人的装修活动实际上是不需要具备装修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实施的。这里就涉及一个公共安全和经费投入的考量。

对于建筑的有些维修,比如屋顶防水层的维修,建筑物外墙保温的维修等等,因投资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等因素也是需要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或重做。而对于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零星维修或更换,比如建筑散水的修复、部分水电设备的维修更换、规划区域内绿化的修复等等,因不涉及建筑安全、数量较多、投资较小、维修频繁等原因,也不应当属于《建筑法》规制的改建范畴,即不需要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对此的理解也可以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畴给出肯定答案,上述维修范围都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但法律法规并没有为物业公司设定建筑企业资质的规定。

综上,对于建筑物零星的不涉及建筑安全的维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未强制规定必须由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实施。

四、讨论一下:

您认为什么类型的零星维修招标要资质什么零星维修不要资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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