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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学习笔记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学习笔记 第二条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上述的“有关法律”指的就是《招投标法》,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理解“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注意:

1、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等同于构成新要约的内容

3、“实质性内容”不是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1、工程范围

承包人具体施工的范围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等文件确定。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变更工程范围的,不应当认定变更实质性内容。

2、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是施工人完成工程的时间或者期限。

3、工程价款

直接降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价款是最直接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中标人同意以明显高于市场价购买其承建的房产、中标人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改变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所谓结算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价款进行收付的程序与方法。通常情况下,无论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都不会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及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而是通过转移债权(包括以将来收益抵顶)、以房屋或者项目抵顶、债权转股权等形式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大幅度延长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则对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4、工程质量

在招标投标中,竞标人不会以降低工程质量赢得中标机会。相反,竞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肯定声称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法律及建设方的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即使另行签订协议,也通常要求施工人保证工程质量。但是,另行签订的协议中仍然存在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形。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建设方对自己利益特别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漠祝。例如,桥粱、房屋事件就是建设方降低工程质量的结果。

(2)一些招标人故意提高工程质量要求,在特定人中标后,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形,在另行签订的协议中,降低工程质量。这种情形的发生,通常是为了排除其他竞标人能够中标,招标人与中标人多是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关系。

5、其他内容

除了以上四点,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构成与实质性内容背离的情形,这只能根据建设工程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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