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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区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 (二)制定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三)审核评审专家资格,聘任评审专家; (四)建设维护评审专家管理系统; (五)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六)对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 (七)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 (八)对在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使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征集、审核、聘任、培训本区的评审专家; (二)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对在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下称招标机构)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专家抽取的申请;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管理; (三)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和反馈; (四)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满足条件、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或专家自我推荐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申请时应做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 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自愿申请且经选聘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评审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和行业特备专家。 第八条普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第(二)项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各省市人事部门颁发或者核准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事部门尚未认定的技术职业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专业领域特点做同等效力认定。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聘任为资深专家: (一)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二)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三)入选国家科技专家库、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的专家。 资深专家年龄放宽至70周岁以下,资深专家除参加普通项目评审外,可参加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论证、评估、咨询,以及质疑、投诉等工作。 第十条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或第(四)项所列职称条件和年龄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行情,且符合普通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聘任为行业特备专家。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也可由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专家申请人应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专家库入口”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专家申请人所申报的评审品目原则上应是本人具有专业水平且从业时间达八年以上的行业。专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专家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职称类别、专业特长和获奖情况等信息,严格审核专家评审品目,同时根据专家使用评价情况,动态管理库内专家的评审品目。 第十四条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获得评审专家资格的专家应当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建立评审专家的奖惩淘汰机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被聘任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评审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专家聘任条件的。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事项,有权要求其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四)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有权向同级财政部门或纪委监委等部门举报;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向财政部门提出不再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申请; (七)抵制、检举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照评分标准对招标机构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九)对自身职责履行评价结果或扣分有异议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机构现场管理; (二)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发现采购文件有不明确事项或对规则理解有歧义时,要求招标机构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澄清; (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等评审资料,公正客观审慎评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情形,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废标; (六)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专家身份以及项目评审信息;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配合招标机构组织复议; (八)当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和需回避的信息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九)参加和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主动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招标机构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行为,应主动向招标机构提出回避。发现本人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其中一方应主动提出回避。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第四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为招标机构开通专家系统网络终端。专家抽取采取“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在系统设定时间内,自动执行专家抽取。 第二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指定专家申请专员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申请。专家申请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二)填报项目的专家申请信息,及时、准确提交专家抽取申请; (三)跟踪专家系统的自动抽取,对未抽满的申请单及时进行修改; (四)向财政部门反馈专家申请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严格按照评审专家抽取规则执行。专家管理系统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审专家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四条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时,由招标机构书面告知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采购人自行选定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当经采购人领导班子审定,并函复招标机构。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招标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标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招标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招标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酬劳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原则上酬劳标准随我市物价水平变动情况适当调整。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未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五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聘任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重新启动聘任程序。 第三十四条为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随机性,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长期固定参与某一类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动态调整评审专家的参评品目或参评类别。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设置扣分情形并记录评审专家的参评行为,招标机构或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00分,评审专家存在扣分行为,将扣除相应分值。年度量化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下为“不合格”。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评分标准。 第三十六条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分别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评分标准,对参加评审活动的履职情况开展互评。评审专家对履职评价扣分有异议的,招标机构对不良情况记录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经核查,申诉成立的,同级财政部门修改评价结果。 评审专家或招标机构出现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情况,导致被评价方有效申诉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