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答: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答: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属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数额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完成,如果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限额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6、问:在开标现场采购人拟派的评标代表可以出现吗?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评标代表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7、问:供应商质疑到底该由代理机构受理还是采购人受理?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0、问: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有关部门备案时限是多少天?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1、问: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有追加项目如何办理?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问:投标现场,供应商发现自身投标文件有一个小瑕疵,可以主动向评审小组提出修改或者澄清吗?答:不可以。澄清需求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只有当评标委员会认为内容需要澄清时,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机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13、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怎么办?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14、问: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都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吗?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答:询问是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改变。法律依据为94号令第十条。答:财政部94号令明确规定,当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时,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17、问:94号令明确,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这里的相关当事人都包括谁?答:质证时由采购办负责召集和组织,需要投诉方、被投诉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答:有权干预。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评标方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时,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纠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19、问:社保证明能用“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代替吗?答:不能。营业执照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社保证明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力,用途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答:可以的。对供应商的询问是没有明确规定采取哪种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答:不用抽取专家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答: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23、问: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要履行什么手续?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0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4、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 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务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期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有关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2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所谓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31、问: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相应的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一是质疑的范围。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但是,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三个方面的事项;二是质疑的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三是质疑的时限。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四是质疑的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32、问:《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拆。33、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形式?答:《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个方面。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影响采购合同履行并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一般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刑事责任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刑事制裁措施,由于刑事责任由刑法规定,因此,政府采购法只就政府采购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即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4、问: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寻求救济?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成为最终裁决。因此,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依法寻求救济。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如有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5、问: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4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36、问: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监督检查算是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理信息。38、问:《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哪四项工作要求?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7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39、问:《政府采购法》规定哪些部门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答:一是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二是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监督重点是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的财经纪律问题等;三是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40、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文件涉及工程采购的相关规定?答:《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并指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答: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85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答:(1)采购人要明确采购需求,做好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2)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改进监管方式,推行网上审批;(3)执行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运行。44、问:公开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能否委托给评审专家审查?答:不可以,这个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应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审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45、问: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可以来自同一个单位吗?答:可以,这种情形不属于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答:不可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无论将注册资本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因素,都是违法的。47、问:超过质疑投诉的法定期限后,供应商还能质疑投诉吗?答:超过法定期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可能就不受理了。如果发现其中确实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可以通过举报途径进行反应。48、问:询价项目一次流标后,可以更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吗?答:不能因为询价采购失败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49、问:如何判定供应商报价低与成本价,怎么算是构成恶意性竞标,算是不正当竞争?答:主要是结合市场情况及大致成本来判断,在排除有供应商围标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履约,让其提供材料又不能提供的,就可以认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答:不可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以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51、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二次报价吗?答: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允许二次报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答:不能。财务审计报告属于供应商必须提供的事项,也就是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所以财务审计报告的优劣不能作为评分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答:因为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会涉及到投标供应商的机密或权益,财政部87号令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没有要求公开。所以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建议保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54、问: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都需要保存吗?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答:不适用,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答:澄清不得改变资格条件,如确需改变,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免费不属于“有偿”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答: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资格预审只适用于邀请招标,这是一种误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答:可以不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60、问: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供应商,能否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答:不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1、问: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答:不需要。由于已经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范围,就没必要再次发布公告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答:采购人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的范畴,不应获得或收取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63、问:投标文件没有密封被拒收后,再次密封后提交可以吗?答:要看密封的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是否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如果在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再次提交,但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再次提交,但截止时间之后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64、问: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供应商资质由谁负责审核?答:资格审查是采购人的责任。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委托给了招标代理公司,那要看在委托协议当中是怎么约定的。但无论怎么约定,资格审查的责任在采购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65、问:进口设备只占总项目比例5%,还需要审批么?答:只要是进口产品都需要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属于进口产品以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来判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难舍难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66、问:竞争性谈判第二轮报价比第一轮报价高是否应该取消其谈判资格?答:关于这个法律没有进行限制,竞争性谈判是存在谈判环节的,很有可能根据实际需要,供应商报出比上一轮高些的价格,这种情形是可以存在的,不能由些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67、问:签订合同时采购人能否对质保期提出延长要求?答:不可以。首先,延长质保期势必另行增加中标供应商的费用,是对招标文件“质保期”的实质性修改。其次,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否则,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68、问:供应商未参与采购项目的任何环节,有权力举报吗?答:有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人个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答: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投诉。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70、问:公开招标一批货物,三家投标人中有两家提供的货物是相同品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这个要怎么界定?答:两家提供的货物是相同品牌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71、问: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缺陷的可以继续评标吗?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答: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答: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4、问:招标项目必须选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哪部法律规定的?答:在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作出了规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答:看情况而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0条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77、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那些?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规定。78、问:采购项目需要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资质怎么界定?答: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答: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政府采购项目主要看重的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如果供应商履约能力能够完成采购项目,是可以超经营范围参与 政府采购项目的。答:招标人最终决定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对采购项目决定废标的只能是招标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只是在评标时对该项目如何处理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即便该意见表述为“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此“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仅仅属于其在评标中的意见,而不属于其可以直投向投标人宣布决定废标。答:流标是口头语,废标是书面语言。评标过程中,如果出现废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作出结论,出具报告,采购人决定并宣布废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并宣布废标。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开标前,如果投标人不足三家,由采购人决定并宣布废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废标。答:可以决定,但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予废标而未废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有权直接作出废标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法》第36条将废标的四种法定情形作了强制性规定:(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答:合同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双方盖章即可,签订后需要报监管部门备案,无需监管部门盖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84、问:大中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吗?答:不可以,参与项目的供应商以及生产产品的企业都是小微企业,才可以享受政策化优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85、问:投标供应商从业人员缴纳保险的数量可以设置为加分项目吗?答:不可以,企业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时缴纳保险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86、问:中标公告发布后,采购方因采购计划有变动,可以减少原招标文件里的清单吗?答:不可以,应按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如计划有变,可取消采购任务,但不得再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它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87、问:招标文件可以限定投标人的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吗?答:采购应当综合专业要求、管理要求、政策要求等综合因素,对采购项目合理分包。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选择投标包数,是其自主权力,采购人不得限定。是否可以限定投标人的中标包数,目前现行法规无禁止性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合同履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的中标包数。88、问:在质疑期间,采购人能暂时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吗?答: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89、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可以全部列为实质性要求吗?答:除非是特殊项目,一般来讲不建议这么操作。招标文件过多地设置实质性条款,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招标文件指向了具体品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91、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供应商二次报价可以和第一次一样吗?答:供应商二次报价可以和第一次一样,法律中没有要求每次报价都要比第一次报价低,所以第二次报价不一定非要低于第一次报价。92、问: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内容有异议如何处理?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93、问:中标公告发出几日后,才能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答:应当同时发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答:询价方式采购,就是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最后供应商之间比拼的就是价格,最低价中标。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基本都是技术、服务等标准同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所以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答: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佛需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答: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度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答: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进行采购或者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在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绿色、创新、中小企业等方面发展。答: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帐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100、问:询价采购项目中,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能否顺延至第二名候选人成交?答:可以确定第二名成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01、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能否要求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项目预算的50%?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给项目设定了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答:需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结合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设置,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二款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103、问: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吗?答:可以,财政部87号令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也就是两者都有审查权利(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委托后有此项权利),可以一起进行资格审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104、问:物业管理项目能否设置本地企业专属得分项?答:不可以,这个条款对非本地企业不公平,属于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果需要相应服务事项,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需求进行明确,例如时间需求、质量需求等,但不能直接为本地企业提供专属分值。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105、问: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前一天能否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答:可以。修改后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同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以上。另外要注意的是,修改的内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如需修改上述内容,则不能通过澄清或更正方式进行操作,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106、问: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选取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供应商,这种情形是否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答:这种情形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国库司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107、问:在工作日下午发布招标公告算不算一个工作日?答:不算,应该从次日开始算起,如次日不属于工作日,那么应该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108、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租赁项目,报名供应商总是不足三家,怎么办?答:如果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总是无法达到三家,首先看下谈判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是否有需要进行修改的,其次可以采用采购人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项目谈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109、问:能否把“供应商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置为评分项?答:建议不要这样设置,涉嫌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首先,参与编制标准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对未参与的大多数企业而言,存在排他性。其次,参与编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采购项目能否依法履约没有直接关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110、问:采购防汛物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执行吗?答:汛期物资采购是否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应该看这些防汛物资采购是否具有紧迫性、是不是可以提前采购作为预备物资。紧急的防汛物资采购才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111、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以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吗?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12、问: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因为查询了法规只有工程才有质量保证金相关的规定。如果是货物或服务项目,是否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113、问如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允许收取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答:财库(2019)38号文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