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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供录音质疑中标人串通投标,怎么处理?

投标人提供录音质疑中标人串通投标,怎么处理?

答: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应予以接收并在有效期限内书面答复。同时把电话录音等案件违法线索上报财政部门。

涉及中标供应商串标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建议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涉嫌串标供应的投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三十七条进行一次甄别,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结果送质疑供应商的同时,报监督管理部门一份。若质疑供应商收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以后,继续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积极做好配合就行,可以避免受到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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