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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一致,付款方式能在签合同时修改吗?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一致,付款方式能在签合同时修改吗?关键词 实质性条款;合同变更;竞争性磋商 案例回放 某电子政务外网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开具30%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至100%”。4家供应商参与磋商,其响应文件中,均对采购文件的付款方式完全响应“无偏离”。 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成交供应商为A公司,并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签合同时,采购人提出修改付款方式的要求,且与成交供应商达成一致,其愿意将付款方式修改为:“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开具30%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按30%和40%分两期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70%。” 有人提醒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私下协商改变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采购人很困惑:与成交供应商协商一致,不能变更付款方式吗? 问题引出 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签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能修改付款方式吗? 2.若不能如期支付,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能变更合同,更改付款方式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一旦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就等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已为采购人所接受。政府采购过程符合《民法典》关于通过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的基本理论。 上述案例中,采购人到底可不可以改变付款方式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磋商文件中已经明确了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也对此付款方式完全响应。在磋商过程中,也未就“付款方式”进行谈判或修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还特别强调,采购人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因此,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双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私下协商改变磋商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 问题二: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不少采购项目的合同款项支付进度受到影响。那么,签订合同后,若因外力因素,不能如期支付货款,双方能变更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吗?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外力因素属于不可抗力,只要满足《民法典》相关变更合同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条款。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