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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存在歧义,评标委员会能继续评审吗?

招标文件存在歧义,评标委员会能继续评审吗?

一、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那么评标委员会能继续评审吗?理由是什么?

不能继续评审。原因如下:

1.招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不有歧视性条款和指定产品的倾向的同时,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还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此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因为防火墙销售的具体政策要求不熟,故在采购文件中对此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所以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即使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技术复杂的,把握不准的最好是咨询专家或请专家进行论证。

2.评标中发现拿不准的问题最好是及时请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此例中,如果继续不经请示批准继续评标,结果肯定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如果擅自允许补充投标文件,那显然是违法行为。

3.必须按程序办事。此例中所要求补充的材料,是资格性的,属条款有实质性的变化。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供应商。如果不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旦个别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必败无疑。

4.因招标文件的陷导致废采购标代理机构还有承担经济赔偿的风险。

二、招标文件有瑕疵,评标委员会可以重新组织评审吗?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正文中有: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三、"若招标文件出错可由评委修改后评审"这种做法可行吗?

这个问题结合案例:某公开招标项目因招标文件内容出错造成连续二次废标,招标文件中出现:如招标文件出现错误,可由评标委员会商定修改后再作评审。

案例分析:由招标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工作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因为招标文件已经发售,其文件内容在进入评标阶段不可变动,否则有损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现场临时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这种自定规则再自行评审做法更有失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可以提出质疑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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