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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流程大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流程大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由于竞争性磋商既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谈判”优点,扬弃了竞争性谈判“低价成交”往往造成恶性竞争的弊端,又采用了招标采购方式的综合评分法,能够通过评审供应商综合实力来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以及供应商来源多样,采购周期较公开招标(这里特指政府采购货物货物服务招标)时间短等优势,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青睐而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上)。 按照财库〔2014〕214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规定磋商文件的制定主体,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磋商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二、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发出磋商文件 1、采购人、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竞争性磋商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可以实行资格预审方式,也可以实行资格后审方式。 三、供应商编制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四、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五、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七、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