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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依法回避 能否只警告不罚款?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依法回避 能否只警告不罚款?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依法回避 能否只警告不罚款?

问: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依法回避。能否只警告不罚款呢?

答:不仅要警告,而且还应该罚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款,因为法条规定的是“并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供应商投诉中标产品不合格,要求财政部门安排检测,这个检测费用是否需要中标供应商支付?

答:检测费用由提出检测要求的供应商现行垫付,如果检测的结果是中标产品合格,那这笔费用就不用中标供应商支付,相反,如果经检测,中标产品确实不合格,那检测费用就应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问:一个人开了两个公司,这两家公司能不能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答:不可以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问:政府采购项目进交易中心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网上报名的同时,到代理机构进行线下登记吗?

答:不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涉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法律依据为《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问:一个公司可以分别和两个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吗?

答:不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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