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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详解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较为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


因为单一来源采购属非竞争性采购,为强化社会监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什么内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公示内容作出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的格式规范。


怎样论证?由什么人论证?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怎样表达?公示异议如何处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这是财政部门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前置程序。


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还应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财政部门审批前需要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吗?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但公示可能会影响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关于采购标的的规定,可以不公示;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示材料还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2.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按照《民法典》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原则,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设计为:


第一,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二,向邀请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响应文件。


第三,协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政府采购制度没有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的组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协商,也可以不邀请专家参与协商。邀请的专家可以是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也可以不是。核心是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不能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第四,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第五,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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