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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指定品牌”法律是如何界定的?招标文件的“指定品牌”法律是如何界定的?招标文件的“指定品牌”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一、关于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法律规定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时,一般认为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就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无论指定多少种品牌,均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法律的行为。 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施工招标文件时,当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的情况时,允许引用某些品牌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为例说明技术规格要求,但同时要求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用来表达招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因为不同品牌的相同类别的技术参数是可比的,建议招标人尽量还是回归参数本身进行比较和判断,以避免主观判断产生较大偏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