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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可以撤销投标文件?

为什么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可以撤销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撤回投标文件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后果是不一样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已经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退还。


实际上,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并不能理解为投标截止后可以撤销投标文件。本质上,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后是不可以撤销的,即便投标人以提交书面材料或者发函等形式向采购人表示要“撤销投标文件”“我们不投了”,这样的书面声明也是无效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其中第一项是“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文件就属于要约。


再对照87号令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这就意味着“承诺期限”确定了。所以,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是不可以撤销投标文件的。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24号》就是这样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供应商Y公司于评标结束后向代理机构提交了撤销投标的申请,采购人想当然的认为,这样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就不足3家了,所以本项目因应当废标,并发布了废标公告。


但是财政部的裁决结果是,供应商Y公司在投标时已经确定了投标有效期,且本项目已经进入开标、评标程序。因此,供应商Y公司不得撤销投标,其撤销投标的行为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采购人的废标行为是错误的。


既然投标文件不可以撤销,那么87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退还”的意义在哪里呢?实践中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况:在开标或者评标现场,投标人强行把自家的投标文件拿走了,现场还有音频和录像作证。代理机构电话联系,投标人也是再次确认拒不归还投标文件。


像这种情况,按照87号令第二十三条,就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当然,除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还要把投标人扰乱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报告财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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