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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违法吗?

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违法吗?

问: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违法吗?

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可以由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问:某服务采购项目,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吗?还是必须按候选人排序选择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答: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但建议视情况而定。如果是第一名放弃中标,而第二名报价过高的话,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样可以避免“第一名与第二名串通后,故意放弃中标,然后利益均沾”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能否根据实际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如果可以追加的话还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吗?

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种情形下采购人可直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再通过代理机构。如果超过百分之十,则需要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流程另行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中标供应商为了满足业绩要求所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可以公开吗?

答:业绩合同复印件涉及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宜公开。

法律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问:中标公告中能否将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评分细则都予以公布?

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此进行规定。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标公告中公布中标供应商的相关事项即可,如果项目是采用综合评分法,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其次,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范本中,也没有明确相关可填写的位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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