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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费用理解|“暂列金额”的作用和使命?工程费用理解|“暂列金额”的作用和使命?前 言 万事万物皆有出口,每个人都有它的宿命,每项费用都有它的使命,暂列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它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在前面的文章(费用解释|其他项目费之暂列金额 )中,初步介绍了暂列金额的概念、包含的内容、定价的方式、结算的方式,写完之后,引发了自己对“暂列金额”的兴趣,又深入研究了一下关于暂列金额的相关知识点,查阅了《工程价款管理——基于DBB模式的建设工程投资管控百科全书》(尹贻林著)里的第13章“暂列金额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阅读书本原文,本文可以看做是第13章的读书笔记,加上自己在实践过程中对于暂列金额的应用加以整理,希望对你们在工作中遇到暂列金额相关问题能有所帮助,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暂列金额? (1)概念及演变:
从上述概念及演变可得出以下结论: 1、“工程合同”比“施工合同”范围更为广泛,“工程价款”约定为“合同价款”,表述更为规范。 2、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采用“工程合同”的约束,扩大了暂列金额的适用性,与工程实际需求更吻合。 3、但是《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又将“工程合同”缩小为“施工合同”,且去掉了“工程设备”,由此可见,各个地方对于“暂列金额”的实际应用有时偏离了“初心”。 4、通过对概念的分析,得出“暂列金额”有以下几层含义: ①应用条件:“可能发生(备注:这是与暂估价的重要区别,暂估价是“一定会发生”)”“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合同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各合同范本、清单计价规范等文件关于工程变更范围的约定及演变)“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情况,这些均属于“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 ②招标人在招标采购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类型、规模、施工期限、复杂程度、工程造价等特点,结合市场竞争、宏观发展状况等等因素综合考虑工程建设中招标人应承担的工程风险,确定一定的数额或比例,投标人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各个地方对于暂列金额的数额比例确定不一致,厦门地区对于暂列金额的使用并不是这么回事,而是一些确定的事项,不确定的金额放进暂列金额,而对于一些不确定的事项并没有预留金额列进合同价中,也许是因为该数额的比例不好确定,也许是因为厦门还有个“基本预备费”用于设计变更等因素的合同价款变更。 ③在合同签署阶段,按照招标采购阶段确定的额度,计入合同价款中,作为发包人所有并控制、支配,用于抵消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工程价款上涨风险。 ——愿望是美好的,可现实往往不是那么完美,实际应用过程中,并没有用于抵消合同价款上涨风险的暂列金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变更,就要上报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实际应用中暂列金额包含哪些内容?(厦门地区) ①优质工程增加费 ②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 ③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 ④发包人检测费 ⑤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 ⑥渣土收纳费 相关文件: 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文号:闽建筑[2017]20号 )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在招投标时不可竞争,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最低金额计算的,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发包人检测费、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渣土收纳费等列入暂列金额,在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分别列项。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中包含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费用定额规定分别列项计算。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报价时不得修改。 (3)暂列金额的作用和使命: 在建设工程采购阶段,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应尽可能地接近。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工程建设产生一定的风险,暂列金额为这些风险提供了一定的缓冲空间。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进行变更、优化和调整,同时由于法律法规因素、政策性因素、技术因素、市场因素的变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为这些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的。 (4)暂列金额产生的原因—理论基础 ①不完全合同理论 不完全合同理论提出合同签订时存在不能预见、不能描述、不能证实的事项,导致合同在签订时并不是“完美”合同,同时结合建设合同是缓期的交易或含有完成交易所需时间在内的交易,任何环境的变化都将导致合同的变化,一般需要合同价款调整来进行合同双方之间的平衡,因此不完全合同理论导致合同价款调整。暂列金额作为合同的风险备用金,是合同价款调整主要来源,因此不完全合同理论是暂列金额产生的根本原因。 ②风险分担理论 因为人的有限理性、自然状态的不可证实性及交易双方的认知差异等,合同订立之初并不“完美”,合同价款调整在所难免,为了使得合同价款在契约修订或再谈判之后仍然可控,故需要暂列金额这个“资金池”的存在,作为合同状态平衡的调节器。 (5)暂列金额的使用权和适用范围: ①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根据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在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建设单位。 ②适用范围: A、合同中约定以外的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等内容的费用; B、突发事件或意外事件的费用; C、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现场签证确认、索赔等确认的费用。 二、暂列金额的计价方法 (1)按国家层面理论约定: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综合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暂列金额,一般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该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投标时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不可变动。在评标办法中设置废标条件,将投标人对于不可竞争费用的竞争设置为废标,避免不正当竞争。 在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在按规定对索赔、工程款变更等进行价款支付之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2)实际应用中的计价方法: 1、定价方式(福建厦门地区) ①优质工程增加费:根据相应级别的优质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国家级优质工程为5%,省级优质工程为3%,市级优质工程为1%。 ②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施工工期较定额工期缩短的,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费率计算。 ③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发包时按照《福建省住建厅发布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租赁服务指导价的通知》(闽建筑[2017]5号)规定计算,列入暂列金额。 ④发包人检测费:发包时按被检测项目的工程量或造价,根据有关收费标准进行估算; ⑤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发包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估算; ⑥渣土收纳费:发包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估算;厦门地区:7元/M3 2、结算方式? 1、优质工程增加费:结算时应按照实际评获的最高级别奖项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不得重复计取。 2、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竣工结算时,以实际施工工期(扣除可以顺延的工期)与定额工期进行比较,并按实调整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实际施工工期(扣除可以顺延的工期)较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奖惩费用。 3、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票金额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再加上税金计算。未采用租赁方式的,结算金额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4、发包人检测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票金额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再加上税金计算。 5、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票金额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再加上税金计算。 6、渣土收纳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票金额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再加上税金计算。 三、暂列金额引起价款调整的控制措施 暂列金额的控制关键是从设计源头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暂列金额的用途,因其所包括的内容涵盖了施工过程中的大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必须从每一环节控制其造价,只有将这些不确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对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进行识别、分配,才能使暂列金额尽可能的少发生。 例如: 决策的控制、地勘的准确会减少设计图纸的变更,包括设备、材料、服务、地基上部结构等变更。 设计图纸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间的充裕,会使图纸相对完善,可以从设计角度减少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发生,也意味着暂列金额的低发生和支出。 在施工过程中慎重地选择施工队伍、施工中设计变更的控制、确保签证的质量、杜绝不实及虚假签证的发生也是控制暂列金额的有效手段。 尤其从设计阶段控制暂列金额的发生,是暂列金的控制关键。暂列金额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重视、了解和控制,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部分。 四、结语 《工程价款管理》第十三章针对暂列金额的概念、作用做了详尽的阐述,本文结合实际应用摘取了相关段落,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亲自阅读本章。 暂列金额是一个用途非常广泛的费用,它也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可能正因为如此,各个地方对于暂列金额的使用并不尽相同,本文主要列举了福建厦门地区关于暂列金额的实际应用。欢迎大家分享当地关于暂列金额的实际应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