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的变更估价案例
问题:某市政EPC工程,内容为市政路下面的排水管道。合同文件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整体报价为:一条路的工作内容是以总价形式报价363万元,该路工程量为1000米。招标文件明确该工程为直埋,直埋需要挖土、铺管、回填,实际施工过程中因为甲方拆迁阻力迟迟未交付工作面,由甲方提出500米由直埋改为顶管。争议是:审计愿意以一条路的总价除以延米扣除直埋价格,设计变更顶管的部分重新组价。总包单位愿意以定额组价方式扣除变更工程量,变更部分重新组价。我方如何站在总包角度说服审计按照总包单位思路要回这部分钱来?答:对于500米由直埋改为顶管部分的价格,因为审计与总包单位都愿意对变更为顶管的部分进行重新组价,所以双方的争议主要是应当采用怎样方法扣除500米直埋的价格。审计单位认为应当用总价除以1000米*500米的方式计算500米直埋价格;总包单位认为应当按照定额组价的方式计算。甲方因拆迁受阻改变了施工内容,将原计划采用直埋的500米工程改为顶管,因此改变了工程的质量特性,属于重大的工程变更,应当构成变更。按照工程总承包的规则,应当由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然后总承包人按照接到变更指示来完成工作,双方对变更部分进行变更估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3.3.3.1条变更估价原则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故按照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对于变更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包括价格清单,变更估价应该执行成本加利润来调整,如果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则按照变更估价三原则来调整的价格。问题就在于变更部分按照延米单价扣除比较公平,还是按照定额价格扣除比较公平。总包单位愿意按照定额价格扣除,那应该是因为定额价格比较低,投标报价又比较高,所以总包单位不愿意按照比较高的延米单价来扣除。如果总包单位的投标报价要比定额要低,那总包单位一定会主张按照延米单价扣除,这样扣除后的工程价款会比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所以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定额扣除。有观点认为,因为甲方违约导致的变更,应当按照有利于施工方的计价方式扣除。对于本题中涉及到的甲方违约行为主要是其交付工作界面延迟,对于该违约行为,其违约责任主要是承担停窝工损失,也即该违约行为对应的违约责任是比较局限的,不会导致扣除部分就按照定额来扣除的法定效果的。500米直埋改为顶管,是甲方的一个正当的工程变更,是甲方的工程变更权利,所以不能够按照违约行为来对待。关于本题探讨的变更部分如何计价的问题,我认为最终还是要按照利益平衡的角度来思考,应该由各方当事人提出来更为充分的理由,通过计算的方法阐明,如总包方可以举证证明按照延米单价扣除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