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2、《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关于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问题,在整个立法期间,始终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法应当按照国际惯例,严格邀请招标程序,尤其是对邀请对象的选择作出具体规定,即通过招资格标方式随机确定邀请对象。一种意见认为,邀请招标是招标方式之一,应当受招标投标法规范,即使这种方式存在问题,也应当通过修订招标投标方式加以完善。考虑到政府采购的特殊性,本法采纳了第一种意见。1.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包括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时,如果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邀请对象要执行本法规定。鉴于工程招标受招标投标法规范,工程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其邀请对象的选择方法首选要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可以按本条规定执行。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要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这里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与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须具备的条件不是同一个概念,是指除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外,参加特定采购项目必须具备的特别条件,如大型网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需要开发专业人才和维护能力等。二是供应商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本法中未明确这一规定,但实际上存在这一要求,即在执行中,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否则,竞争就不充分,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歧视行为。三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邀请投标的供应商。随机方式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包括三家)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不得人为指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应当全部接受邀请参加投标,本法未作出强制规定,由采购人视具体情况决定。1.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关。本法出台以后,受观念和认识的影响,一些采购人可能依然以各种理由要求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为此,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核,凡是产品品种丰富、具备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充足的采购项目,原则都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特殊的采购项目,确实是采取公开招标无法实现采购目标的项目,可以实行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