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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对评标报告有异议怎样做才合法?

采购人对评标报告有异议怎样做才合法?

采购人对评标报告有异议怎样做才合法?

评标报告交采购人确认时,采购人查看拟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发现和招标文件要求有较大出入(部分出入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未描述清楚自己想要的产品而产生),尚未发布中标结果。这种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能约拟中标供应商面谈,听听拟中标供应商的说明吗?

这个问题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对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的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下称“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三、采购人擅自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面谈有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分析,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如果采购人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擅自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行面谈,有可能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违法行为,将面临财政部门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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