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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政府采购中标候选人没有数量限制?为什么政府采购中标候选人没有数量限制?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无中标候选人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调的是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或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是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使出现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因质疑、投诉事项成立,改变中标结果情形,也仍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因此,对中标候选人数量的限制没有意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对于采用不同评标方法可能出现的“投标报价相同”或“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情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出现上述“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形时),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按未进行算术修正的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或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或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较多的优先等,也可以按采购人关注点规定优先顺序,例如节能环保指标、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类似并列的情形还包括相同品牌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是否可以规定由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时自主选择确定?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修改起草过程中,也曾有草案条文规定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但是最终通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没有采纳草案条文规定。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下,将来修法时如何处理并列的情形,只能留给立法者去研究了。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依照此规定处理。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意味着因质疑、投诉以及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原因改变中标结果时,其他同品牌投标人因未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无中标候选人资格,不会成为采购人的下一候选人的选择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