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 >>政采 >> 采购意向公开,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就是合规的吗?
详细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就是合规的吗?

采购意向公开,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就是合规的吗?

采购意向应该在什么时候公开?相信不少人都会说,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只要提前30日公开就可以的。但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仔细来读一读法规原文是怎么规定。《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五节《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中明确,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很多人都注意到“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的规定,但仔细读的话,你会发现,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这就意味着,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只是公开采购意向最低限度的时间要求。


那么,一般情况下应该在什么时候公开采购意向呢?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所以,一般情况下,部门预算“二上”的时候就应该公开采购意向了,不太具备条件的,可以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采购意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在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另外,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这里的“采购活动开始”具体指哪个时间节点呢?这一点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为采购活动开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为采购活动开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发布采购公告或者邀请文件为采购活动开始。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