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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有什么区别?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有什么区别?

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经常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混淆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弄不明白两者的关系与区别,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剖析,以便在实践中正确地运用。


二者的具体内涵都是什么?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的内涵进行梳理如下。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为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者有何联系与区别?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既有联系又有交叉,归纳起来如下。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制度体系看,包括对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人范围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要大。采购人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机关,也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仅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不宜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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