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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标公告必须公布所有投标人的得分排序吗?

案例 | 中标公告必须公布所有投标人的得分排序吗?

关键词


中标公告;得分排序;公示范围


案例回放


某县政府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2021年6月22日代理机构组织开评标活动,产生中标结果,并于6月25日发布了中标公告;6月28日供应商W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出质疑函,质疑事项为:未在中标公示中公开所有投标人的得分及排序;7月4日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7月16日,供应商W对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W认为:代理机构只公告了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顺序公告其他投标单位的得分情况。


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后,认为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及排序并不在法定必须公告范围内,驳回该供应商投诉。


问题引出


中标公告必须公布所有投标人的得分排序吗?


专家点评


吉林省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王涛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及排序并不在公告范围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不包含其他供应商的得分及排序,因此,本案中代理机构不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列出投标供应商得分及排序是合理的。


江苏省泰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科科长张斌说,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强制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布所有供应商的得分和排序。在实践操作中,如果供应商询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必须要告知其总得分(不包括分项详细得分)和排名。张斌建议,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接受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促进评审专家的评审水平和质量,应当提倡中标、成交结果公布所有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总得分和排序。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综合业务处副处长毛宇婷认为,本案中,代理机构拒绝供应商W公布全部投标人得分及排序的要求是合理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87号令第六十九条分别详细且明确的规定了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但均要求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而非所有投标人信息。同时,在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范本中,也没有明确相关可填写的位置。因此,投标单位的得分及排序并不在法定必须公告范围内。其次,相对于原18号令而言,87号令为进一步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对中标结果公告进行了细化,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单位本人得分及排名有告知义务,而非公告义务。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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