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的劳务费需要开具发票吗?
在某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向每位评审专家各支付了400元劳务费。现审计部门对采购人单位提出,评审专家应提供劳务费发票,否则就是白条,违反相关规定。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无所适从,问道:审计部门的说法合理吗?该案件应如何处理?
回答“我认为该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很不专业。你问问他开工资需要发票吗?像记者的稿酬也是无法提供发票的。”初探此问题时,记者就收到了这样的反问。不需要开具发票是众多业内人士给出的答案。“小额开支,不需要提供发票,专家也无法给予发票,这是有财务规定的。”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汪泳表示。“实践中,评审专家提供发票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进一步指出了专家劳务费发票开具的实践难题与难度。首先,专家抽取是随机的、实时的,评审专家不可能预先知道自己参与的项目情况以及可以获取的劳务费金额;其次,双方的关系并“不平等”,专家提供知识咨询的“劳务”具有权威性,不容讨价还价;再次,单个专家劳务费金额较小,对其成本、税费的考量几乎可以忽略。“因此,通常都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有关税费。”某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至于如何处理,汪泳说:“专家费就是劳务费,直接劳务费支付就行了,既然是劳务费,当然没有发票可以提供。我们实践上是有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在专家费用表上签字,再据此去财务部门报销即可。”还有网友表示,专家论证费发票的报销可按最正规的处理方式进行,既然已经将专家的协议等作为附件了,就做专家协议费用入账。专家没有发票提供,采购人可以为专家们去地方国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凭借协议和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申请。只是税金要采购人来承担。“由于存在类似问题,建议改革评审专家的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李莹则从更深层次提出了建议,核心内容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再直接向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具体方法为: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向专家库管理机构或交易平台预付劳务费,由专家库管理机构或交易平台据实向专家发放劳务费并按规定扣除税费,最终专家库管理机构或交易平台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据实提供发票。上述方法除了可以解决有关税费问题,还可以切断专家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证专家自主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同时,也能加强专家库管理机构或交易平台对专家管理力度以及交流机会。“事实上,站在审计部门的角度,提出这样的问题也是言之有理的。”有业内人士表示,专家通过提供技术劳务取得报酬,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形成“合同关系”;从税务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来说,专家取得劳务费,应当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有关税费;从逻辑上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向专家提供报酬,专家应当向其提供发票,这才是正常的“经济关系”。因而也不能一味地质疑审计部门的专业性,还是要与其作合理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