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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如何评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类项目中,通常会把中小企业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未预留份额类项目,一般把价格评审优惠作为落实政策工具的方式。 一、预留份额类项目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应当规定本项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采购文件中须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主体在进行资格审查时,需要审查供应商是否提交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审查内容为: 1.审查声明函的格式及基本内容供应商应提交的声明函应当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信息完整,不得随意增删或修改其内容。 2.审查声明函是否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填写声明函应当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填写,即《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盖章的主体是应当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且由其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3.审查货物类项目是否填写了全部货物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都应当由中小企业提供。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应的,供应商填写的声明函中应当包括全部的货物信息,如有遗漏,或者有部分货物是大型企业制造的,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根据上述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声明函中需要填写的货物名称,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及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但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教条地理解上述要求,一般只宜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与主要货物相关的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宜对其生产厂商做要求。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仅需要编制者在文件中逐一列明所有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笔者还建议在采购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由编制者预先填写好需要填写的货物名称及行业类别,避免供应商各自为政,胡乱填写,影响评审工作。 4.审查货物类项目填写的是否为制造商信息尽管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填写,但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红利却最终要落地于制造商,服务实体企业。声明函中需要填写所有货物的制造商信息,包括制造商名称、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等。 5.审查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填写的是否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息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工程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应当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与货物类项目相区别,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政策优惠对象为工程承建单位和承接服务的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应当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息,即便此类项目中,存在诸如建筑材料、设备、工具等货物品类,也无需在声明函中填写制造商信息。 6.审查填写的行业类别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等十六类。如前所述,采购文件中应当逐一列明所有采购标的对应行业,供应商填写的行业类别应与与采购文件规定的行业一致。 7.审查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企业划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评审主体在评审中,不仅要看供应商是否提交了声明函,还要从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判断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 除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指标外,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不能视为中小企业。 在进行企业划型评审时,评审主体不能简单地接受供应商声明,应当由声明函中的数据按划型标准加以甄别、判断。 8.审查是否为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顾名思义,享受政策红利的主体应当是企业,非企业组织不能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除企业外,自然人、非营利法人单位、特别法人都不能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均不在享受政策优惠的主体之列。 个体工商户是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尽管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特殊形态,但鉴于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46号文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9.审查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关联关系形式上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还需要通过关联关系审查,即不得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避免大企业通过投资中小企业,争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红利。 在现行的评审制度中,评审主体只需要审查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作出了“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声明即可。由于审查效率、审查手段的限制,并不要求评审主体在评审现场查询、分析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关系,作实体上的审查。 10.审查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也有参加的资格。 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此类自我承诺性材料即可,而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要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评审主体需要对该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1.审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要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评审主体应当对该声明函作形式审查。 (二)要求与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此类项目资格审查中,除了前述围绕《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内容外,还需要审查供应商提交的联合体协议。 1.审查联合体各方的企业划型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审查供应商是否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联合体成员中应当有符合46号文规定的企业主体。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审查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比例在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比例过低,会导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工具空转,因此采购人通常会规定中小企业承担部分的比例下限,一般不应低于30%,具体比例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相应的,供应商在以联合体方式参与该类项目时,需要实质性响应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比例,否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4.审查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关联关系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否则不能通过该类项目的资格审查。如前所述,评审主体对关联关系的审查只作形式审查,供应商承诺即予认可,承诺不实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中小企业分包此类项目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应当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并作为资格条件。 1.审查是否提交了分包意向协议供应商在参与此类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提交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应当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中小企业签订。意向协议中应当载明载明分包意向主体的企业名称、行业类别、企业划型、分包内容、分包比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分包内容有资质条件要求的,分包意向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根据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向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分包,因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可能存在多份分包意向协议。 2.审查分包内容和分包份额依据法律规定,供应商拟在中标、成交后将中标项目分包的,只能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比例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且不得将承包的全部项目转包给他人,分包意向协议中应当明确分包意向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二、非预留份额项目非预留份额项目评审中,主要围绕着供应商是否享受评审价格优惠展开,包括供应商是否提交了合格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应当享受评审价格优惠,及评审价格计算等内容。(一)审查内容(二)评审价格优惠对象(三)评审价格优惠方式1.一般项目2. 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四)评审价格优惠比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由于直接给予价格政策性加分,若享受评审价格加分的小微企业原本得分就比较高,理论上讲,评审总得分有可能超过100分,最高有可能达到105分。 三、评审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一)采购文件违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处理(二)评审主体在评审中是否有核实材料真伪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