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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遇到这些情况该回避还是不用回避?看看财政部的解答采购中遇到这些情况该回避还是不用回避?看看财政部的解答采购中遇到这些情况该回避还是不用回避?看看财政部的解答 一个项目的造价咨询采购招标,是否可以明确要求参与该项目的项目管理、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单位不得参加本次投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一年后,能否参与原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评审工作?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算违规需要回避么?……在采购实践中,遇到这些问题采购各方是否应该回避?来看看财政部给出的答案吧! 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根据此条内容,一个项目的造价咨询采购招标,是否可以明确要求参与该项目的项目管理、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单位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关于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规定,主要是因为提供此类服务的供应商若参加项目主体的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一定优势,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项目的主体采购活动,参加项目管理、监理、招标的供应商不存在利用已有优势开展不公平竞争的条件,因此,参与项目的项目管理、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单位可以参加造价咨询采购活动。 问:请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一年后,能否参与原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评审工作?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原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存在法定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问:我司接受了一批课题研究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资金来源均为同一批财政资金,金额并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因为课题数目较大(共19个课题),采购人为了提升采购效率将这批课题分为了四个项目(下面用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项目四简称),并组建了四批评标委员会分别同时对其进行了磋商,现出现问题如下:1、项目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一位评委的所在单位对项目三进行了响应,这位评委是否应该回避项目一的评审工作?2、在多包项目中,评委到底是按项目进行回避,还是按标准进行回避?或者仅仅需要遵守公平原则,对其利益有关的标准进行回避即可? 国库司答复:评审专家与所评审的采购项目(分包)的供应商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无需进行回避。 问:请问在部门政府采购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电子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算违规需要回避么?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过程中是不知道有哪些供应商要参加的。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中,中标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抽中的评委之一是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如果该同志参加了评审工作,评委结果是否有效? 国库司答复: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问: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组建工作中遇上几个问题,希望能够给予解答,谢谢!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的4位评审专家中,出现以下情况:问题一:甲乙二人或更多人均为同一单位人员,是否需要回避?问题二:夫妻双方均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需要回避?问题三:夫妻一方在代理机构工作(假设为男方),一方为评标专家(假设为女方),如遇代理机构工作的男方开展招标代理工作,而女方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是否需要回避? 国库司答复:问题所述情形均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问:你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认为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请问下属事业单位可否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国库司答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下属事业单位不可以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 问:尊敬的财政部领导,现有一问题咨询,具体如下: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张某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之一(非采购人代表),同时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作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同时以A公司名义在B公司中持股8%(非最大股东)。请问该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之一?如是,认定其属于《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兜底条款是否可行?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您反映的情况,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持股8%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