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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中型企业控股的小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吗?

案例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中型企业控股的小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吗?

关键词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价格扣除


案例回放


2022年5月,某公路功能提升改造工程两侧绿化带苗木迁移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775万元,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招标文件载明: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划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享受10%的价格扣除优惠。


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其《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公告一起被公告,A供应商声明其划型为小型企业。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A供应商为甲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而甲公司为中型企业,A供应商不应划型为小型企业,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当认定其中标无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核实,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数据为真实数据。


问题引出


中型企业全资控股的小型企业参加非预留份额项目,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了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的范围,并明确“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告诉记者:“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提醒,这意味着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不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参与竞争;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那么,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可以据此拒绝给予中型企业控股的小型企业价格扣除吗?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马正红认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并没有对与中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做出规定,因此与中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按照其自身的划型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具体到本案例,在马正红看来,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企业是真实的,其自身的划型应为小型企业,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扶持政策,B公司的质疑并不成立。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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