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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能要求供应商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吗?

政府采购项目能要求供应商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吗?

政府采购项目,要求提交环境保护专项保证金合理吗?为加强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能要求自愿提交政府采购诚信保证金吗?政府采购项目,能要求供应商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吗?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少业界人士在易采通App上咨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这是《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的明确要求,哪些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呢?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法律明确规定可收取


“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保证金,其实只有两个:一个是投标环节约束供应商投标行为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另一个是合同签订环节约束供应商按要求履约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告诉记者,其他的则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38号文规定,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说明政府采购领域有法可依的保证金为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某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相关负责人介绍,“除此之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是不能收取其他保证金的,比如收取所谓的环境保护专项保证金,就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利用没用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增加供应商负担、人为设置政府采购障碍的行为。”


为了防止供应商报价过低影响履约,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可以吗?曾有采购人咨询。针对这个问题,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认为:“这属于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的行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收取或通过担保形式变相向供应商收取低价保证金或要求供应商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近年来,有些地方以加强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由,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政府采购诚信保证金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便告诉供应商以自愿形式提交也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律并未要求收取诚信保证金,采购人和代替采购人向市场主体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不得给市场主体增加负担。”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诉记者。


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收退保证金


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照什么比例收取合适?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能禁止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吗?


“确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金额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可以根据需求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不过法律明确规定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收取保证金数额。”一地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全国多地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家稳经济政策要求给市场主体减负,采购人可以考虑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减轻供应商资金负担。”


据了解,多个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退,鼓励采购人减免保证金以减轻供应商资金负担,并要求采购人持续开展清退保证金工作。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王可告诉记者,“至于履约保证金,一般是在供应商履约验收通过、合同完成后退还供应商,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


王可提醒,除了保证金种类、收取比例、收退时间,还应注意保证金的收取形式。“38号文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或提交保证金,这意味着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限制供应商的保证金交纳形式。比如有些地方一刀切要求用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证金,但是开具电子保函是需要成本的,有些甚至要存入等额的现金才能开具,对于供应商来说,反倒加重了供应商的负担。”某政府采购供应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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