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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可以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吗?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可以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吗?

“某地一个学校教学楼公共区域工程改造项目,预算金额26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近日,有人在易采通有问有答栏目中咨询:磋商文件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为“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磋商文件规定“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否限制了中型企业参与磋商?采购人是否应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两种不同观点


针对该案例,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了解,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46号文第七条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不是只面向小微企业;另一种观点认为小微企业比中型企业更需要扶持,“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发挥政策功能的体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工作人员赞同第一种观点,他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46号文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而上述项目缩小了可参与磋商的供应商范围。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也认为,磋商文件规定“专门面向小微企业”不妥,这样限制了中型企业来投标,未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


某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负责人则更认同第二种观点。“类似的问题我们单位之前讨论过”,她认为,从46号文制定的总体原则来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对小微企业给予政府扶持,是制度设定的主旨。第七条虽然明确了“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应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此条主要是强调预留份额这项扶持政策所对应的项目情形。在实际执行中,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讲,上述项目磋商文件要求“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并不违反法律政策要求。46号文中,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特别强调了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比例要占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60%,从这一政策设定上,也能看出鼓励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政策主旨。当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情况还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来设定相应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但如果仅依据制度文件的文字表述就认定项目排斥了中型企业,还是值得商榷的。


鼓励专门面向小微企业


关于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是否可以专门面向小微企业,也有网友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过类似问题:“一个150万元服务项目或350万元工程项目已经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还需要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份额?”


财政部国库司是如此答复的:46号文未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是否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份额做出要求,鼓励采购人预留此类项目的部分比例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可以看出,大家争议的焦点在46号文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46号文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政府采购业内一位资深专家认为,从国库司答复网友看,第一,46号文第七条规定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可以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如,“采购人可以将部分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并规定大中型企业不得参加”;第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也可以通过46号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预留采购份额。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第四条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该资深专家认为,虽然181号文已废止,但对中小企业的细分分类值得借鉴。实践中,小型、微型企业与中型企业实力悬殊。建筑业为例,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可见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的经济规模差距大。


这位资深专家表示,我们应该看到,小型、微型企业在吸收就业、增加税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对社会的贡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小型、微型企业可能更需要政策支持。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中适宜由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都应该鼓励采购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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