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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小知识 | 政府采购如何避免“采得便宜、用得贵”?

政采小知识 | 政府采购如何避免“采得便宜、用得贵”?

“采得便宜,用得贵”,是某些采购项目的一大特点。比如,有的医疗器械、设备的采购价格并不高,但其试剂、耗材的使用成本不但很高,而且只能由该供应商供应;有的设备采购价格虽然不高,但其能耗高,在全生命周期中,其使用成本往往是采购成本的若干倍。“采得便宜、用得贵”这一顽疾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怎样才能避免呢?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另外,22号文第十条对采购需求调查内容的规定包括:了解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这就要求,采购人在采购需求阶段要承担主体责任,树立“全生命周期成本”意识,把后期维护的成本和废气的成本全部考虑进去。


把全生命周期成本设置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的情形有三种:价格因素、评审因素、实质性要求。如果设立为价格因素,应当是全生命周期成本评价体系测算的总报价而不是一次性配置报价;如果设置为评审因素,则应当为可以定量的指标。22号文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不可量化的全生命周期成本评价指标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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