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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小企业划型,两个指标一个超过、一个满足,怎么认定?

案例 | 中小企业划型,两个指标一个超过、一个满足,怎么认定?

关键词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


案例回放


2021年,某高校移动教学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38万元。采购文件载明: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文件中明确的各行业划型标准“(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家供应商通过该项目的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从业人员16人,营业收入为2000多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审查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企业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发现,A公司投标前一年参加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最低为16人,公司的营业收入为2000多万元,其从业人员确属小型企业、营业收入超过了中型企业的营业收入的下限,不能认定为小型企业,所投标提供产品不能享有评审时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在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明确是按照300号文件规定如实填报。评标委员会据此认为,A公司未如实填报,属于虚假承诺,评标委员会以此认定其投标无效。


评标结果确定后,A公司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明确大、中、小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A供应商属于小型企业,未提供虚假材料,要求重新认定其投标报价有效,重新评审。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答复:统计局上述文件在统计部门适用,政府采购中的企业划型标准应当按照300号文执行,A公司营业收入达到中型企业标准,所以应当判定A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其质疑不成立。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划型有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2个标准,一个超出、一个满足,评审时如何认定?


专家点评


中小企业划型认定一直是业界面临的难题,如何划分才是科学合规的呢?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认为,中小微企业划分对于中型、小型企业这两档类型,双项指标必须同时满足该档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就应下划一档,这里的“否则下划一档”是指一直下划到同时满足所列两项指标的下限为止,比如只有一项指标达到中型企业的下限,另一项指标达到小型企业的标准,则该企业划型为小型企业。最低一档微型企业,虽然也有两项指标,但是只要有一项满足微型企业标准(就肯定低于小型企业该项标准的下限)即为微型企业;如果一家企业一项指标超过中型企业的下限、未达到其上限,但是另一项指标未达到小型企业的下限,则划型应当一直下划划分为微型企业.


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分析,本案例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依据300号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从业人员16人,营业收入为2000多万元,虽然其营业收入超过了1000万元,达到中型企业的标准,但是其从业人员未达到100人,因此A公司的划型依然属于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的认定是错误的。“这里应当注意300号文的规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只要从业人数300人以下、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这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则企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认定都是双指标均达到要求才认定为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这里应当注意划型标准中的‘且’字。”王可提醒。


至于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300号文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某高校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认为这两个文件并不存在矛盾,两者在指标设置上是完全相同的。“比如《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采购标的清单由采购文件对采购标的逐一列明,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应逐一响应,而不是采购项目名称。那么具体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是怎么确定,300号文只粗线条地规定了大类,实践中,还需要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进一步确认才能明确。”上述高校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提醒。


财政部在留言编号:4980-3644590中答复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来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在实际执行中,可参考《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网址: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需要指出的是:采购人在答复质疑时,应当依据现有材料、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审查,不能仅就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答复,即便是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成立,但是其质疑的问题真实存在,也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态度予以更正。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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