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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这种情况下,投标是否有效?

案例解析|这种情况下,投标是否有效?


例背景

 
2022年10月10日甲省水利项目发布招标公告,11月2日开标评标。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A公司投标文件明确写明,A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因虚假投标被乙省水利厅取消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年。但在甲省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情形。评标专家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4.3项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为由,否决其投标。A公司不服,向招标人提起异议后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4.3项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含义。简而言之就是乙省被禁止投标,甲省投标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A公司投标有效

行政处罚具有地域性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可对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违法行为作出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实践中,需要思考的是: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作出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时,是否需明确处罚决定有效的地域范围?若无明确,则该项处罚决定是否将导致投标人无法参加全国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呢?
《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般行政处罚种类分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而这些行政处罚通常为一次性处理完毕即结束,即使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所产生的后果也是被处罚单位暂时或永久不能经营,而鉴于无证或无照经营的法律后果已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所以无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还需明确该处罚决定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是取消投标资格的法律后果不同于暂扣或吊销执照。《招标投标法》仅规定,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决定有期限及项目范围限制,但是没有规定地域限制。这就必然带来一个问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某公司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处罚决定时,是否将导致该公司不能参加全国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即取消投标资格这一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地域性呢?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原则上都只能在其管辖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基于行政处罚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地域性,行政处罚当然也应当有其地域性。无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是否载明取消投标资格的地域范围及行业范围,依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其行政处罚理所应当的只能在其管辖的区域和行业内有效。以本案例而言,乙省的水利厅当然无法管到甲省,其取消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一年仅在乙省有效,且应仅限于水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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