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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小企业声明函》被质疑做假,可以申请工信部门确认吗?

案例 | 《中小企业声明函》被质疑做假,可以申请工信部门确认吗?

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造假;工信部门确认


案例回放


2021年7月,某高校会议中心家具项目公开招标,项目预算415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通过价格扣除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投标供应商提供全部产品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评标环节报价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价格扣除比例为10%。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中标,其《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公告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A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提供的某品牌家具生产厂商M公司上一年从业人员为116人、营业收入15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但M公司官网上发布的新闻稿件中称其从业人员超过500人、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不应属于小微企业,A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认定其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收到质疑函后,无法核实A公司声明函中M公司的划型情况,于是发函至M公司注册地的某县工信局,要求该县工信局回函确认M公司的划型。该县工信局回函称:法律没有赋予该局答复政府采购质疑、确认供应商质疑的权利,该局无法回函确认。


问题引出


1.《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信息和新闻报道不一致,怎么认定?


2.《中小企业声明函》被质疑做假,可以申请工信部门确认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可信的权威证据,一些企业在组织发布企业新闻稿件时,可能出于宣布目的,存在夸大企业的一些经营数据的可能性,因此不能作为认定该企业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业界专家韩孟玉提醒,本案例中A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提供的某品牌家具生产厂商M公司上一年从业人员为116人、营业收入1500万元,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二)工业,应当认定该厂商属于小型企业,A公司应当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问题二: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认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同样,采购人在答复质疑阶段也不可以要求,采购人也没有权利去调查声明函真伪。所以说,遇到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真伪的质疑,采购人可以根据现有材料进行答复,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一般情况只能是答复质疑不成立,并同时提醒供应商如果对质疑结果不认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质疑答复届满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本级的财政部门投诉,由财政部门行使调查权,向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如本案例中的某县工信局)发出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上述业界专家提醒,只有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处罚阶段,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才有义务答复财政部门的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在质疑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权利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供应商的划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也不需要书面答复,本案例中,某县工信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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