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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济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1-28 15:59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明确政府采购工程范围及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程范围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工程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3.达到工程限额标准400万元,但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2.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3.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且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4.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全面落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责任对等”原则,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和权利。对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购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确保“应采尽采”。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各义和理由干涉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权利。
四、强化责任追究
各部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领域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规避政府采购、违法编制、恶意串通、违法评审、不依法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政纪责任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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