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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投标单价乘数量超过固定总价,可认定无效投标吗?

案例 | 投标单价乘数量超过固定总价,可认定无效投标吗?

关键词


固定总价;单价合同;开标一览表;无效投标


案例回放


某县农业农村局一个马铃薯种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550万元,最高限制单价5000元/吨,拟采购符合要求的马铃薯≥1100吨。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采用固定总价,采购金额全部用于马铃薯种署采购”,这就意味着550万元要全部都花掉。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要求:预算金额550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本项目采用单价采购,投标人报价过程中只需填报单价。开标一览表中要求投标人填写投标单价和数量。


此项目共有8家公司投标,其中A公司投标文件单价报价4650元/吨,采购数量四舍五入到两位数后是1182.80吨马铃薯,单价乘数量总价是550.002万元,比采购预算550万元多了20元。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后超过采购预算”为由,认定A公司投标无效。B公司也被评标委员会以同样理由认定投标无效。A、B两家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认定不合理,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


问题引出


投标单价乘以数量四舍五入后超过固定总价,可以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针对此案例,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评标委员会认定A、B两家公司投标无效的处理方式值得商榷。如果不是四舍五入到两位数后,两家公司的单价乘以数量也不会超过550万元。评标委员会或者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此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应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情形去认定。


但也有业内专家认同此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方式,认为“投标人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后超过采购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投标人投标无效。


业界专家、公职律师王周欢认为,投标须知中已要求投标人只需填报单价,投标人单价报价不要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即可,案例中A、B两家公司报价均未超过最高限制单价,所以应属于有效报价,评标委员会不能以此认定A、B两家公司投标无效。至于单价乘以采购数量超过总价20元,可以调整数量(≥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固定总价就是550万元,不能超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表示,A、B两家公司投标有效。此项目属于单价合同,开标一览表中只有投标单价,没有总价,所以只要A、B两家公司的投标单价没有超过最高限制单价,那就是有效报价。至于评标委员会是否还需要投标人对此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曹石林认为不需要,“单价合同约束的就是投标单价,而A、B两家公司的投标单价是有效报价,就不需要再进行澄清、说明。”


在讨论此案例时,也有业内专家对招标文件提出了建议。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人员认为,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具体的采购数量要求,在开标一览表中没有必要要求填写数量。该中心也做过不少竞争单价的招标项目,一般没有采购数量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也不会要求投标人填写数量,而是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采购数量。开标一览表中的要素都很敏感,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谨慎要求,不必要的因素不要写入开标一览表中。


虞靖彬也赞同此看法,他认为,“此案例招标文件编制层面存在瑕疵,项目已有固定总价,应该只要求投标人报单价就可以了,无需同时报单价和数量,只需要保证两个条件之一满足即可,作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详细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再决定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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